微信群招日结工上岗首日摔残,两公司被判赔偿
日结工汪某在快递装卸作业时意外摔落受伤。因赔偿纠纷将相关公司诉至法庭。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法院维持一审法院责任划分,扣除某甲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判令其赔偿汪某107464.29元,某乙公司赔偿70478.57元。
微信群招日结工
上岗首日摔成十级伤残
2023年10月,某甲公司在微信群发布日结工招聘信息。信息明确,11月1日上班,时薪25元,装车岗位每小时额外补贴2元。工作内容为快递扫描、打包、装车。
汪某应聘装车岗位。同年10月31日,他接到某甲公司上班通知。次日凌晨,汪某到指定地点集合,现场由某乙公司管理。
11月1日,汪某在作业时,欲进入货车车厢前往下一个作业点。货车司机未确认周边安全便启动车辆,汪某当场摔落受伤。
事发后,汪某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他先后两次住院共计22.5天,接受右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累计支出医疗费16698.10元。某甲公司分两次向汪某转账10000元,备注为“劳务垫支医药费”。
2024年5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认定汪某构成十级伤残,伤后需休息180天、营养90天、护理90天;后续若拆除内固定,还需休息60天、营养30天、护理30天。
随后,汪某起诉某甲、某乙两家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合计262788.7元。
庭审各执一词
法院判定责任比例
庭审中,各方就责任划分各执一词。
汪某认为,事故系货车司机操作不当所致。自己已尽到注意义务,最多承担10%的责任,赔偿责任应由两家公司全额承担。

某甲公司辩称,其仅是劳务中介,仅负责发布招聘信息和代发工资。汪某的工作由某乙公司全程管理,应由对方担主责。同时指出汪某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某乙公司则表示无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公司发布招工信息、指派汪某工作地点,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某甲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50%赔偿责任;某乙公司作为现场管理者,未尽监督职责,承担30%赔偿责任;汪某未确保自身安全便进入车厢,自负20%责任。
一审法院法院核定汪某合理损失共计234928.58元,判令某甲公司赔偿117464.29元,某乙公司赔偿70478.57元,二次手术相关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
汪某、某甲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汪某共获赔偿177942余元
法院二审审理期间,汪某同意将某甲公司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在赔偿款中扣除。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某甲公司的雇主身份,其与某乙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汪某的合理诉求;一审法院划分的责任比例合理恰当,汪某要求减轻自身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某乙公司的赔偿责任及驳回汪某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判令某甲公司扣除10000元垫付款后,支付汪某赔偿款107464.29元。至此,汪某累计获赔177942余元。
【温馨提醒】日结工、临时工也要积极维权
日结工、临时工等灵活就业形式日益普遍,用工单位不得以“中介”身份规避雇主责任,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需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避免疏忽大意引发意外。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留存好招工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就医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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